什麼情況下你的房屋會被強拆?

一、什麼情況下你的房屋會被強拆?

什麼情況下你的房屋會被強拆?

1、在簽約期內達不成協議(這裏面需要有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的一個協商過程。)

2、被徵收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

3、被徵收人拒不執行補償決定;

4、期限內,被徵收人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款說的是對不執行補償決定,又不提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說來強制執行是補償決定的最後一步。

二、強制執行的方式

在執行前,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會由公證機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而後,執行主體從裁執分離原則出發,一般由作出徵收決定

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部分地區由人民法院自行執行。這是比較專業和書面的說法。從事實來看,很多地方都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房屋的強拆,然後交由地方的徵收方組織實施。

三、行政強拆拆遷許可證

現行的制度設計,政府是作爲中間人,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爲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爲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儘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事件時有發生。而按新條例,政府今後將被推至前臺,開發商、拆遷公司則不能再參與搬遷。

拆遷許可證淡出舞臺,並非說強拆就不存在了。有時強制拆遷是必須的,但前提是爲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法院來制約和監督政府,以維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說,以後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要強拆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理論上,人民法院既非利益主體,相對超脫獨立,執行程序應該更公正。

但這裏有兩個問題: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財政當家的情況下,政府能否真正維護公共利益,取決於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於自身利益無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鏡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獨立,人民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這一點,現實可能不容太過樂觀。

如果說非法強拆乃至暴力拆遷事件,是一座陰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強拆”就是支撐它的大梁,同時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這根樑,拔除這根刺,除了理論上的人民法院制衡,司法獨立外,民衆監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馬甲”的強拆,也總是難逃民衆的火眼金睛。因爲對公共利益最有發言權的是公衆。我們要讓利益各方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透過民主辯論,形成共識。然後按照社會福利、整體收益最大化原則,或者說按照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則,作出的決策纔不偏離公共利益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制拆除房屋是必須要有合法的依據才能進行辦理,而且這種行爲也是不能使用暴力來進行解決,但如果公民的建築有什麼不合法的行爲,或者是不履行其中的條款,那麼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從而更好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