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徵收中老百姓如何向政府提意見?

通俗的講,沒人願意聽意見、建議、批評,都願意聽表揚。

土地、房屋徵收中老百姓如何向政府提意見?

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老百姓而言,要想在徵收中向強勢的政府一方提意見,就得要有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支援。

那麼,具體到土地、房屋徵收的整個過程之中,老百姓究竟可以如何向政府提意見呢?本文,在明律師爲大家總結這個問題……

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針對徵收補償方案提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徵收補償方案的擬定至少要符合3方面條件:其一,合法;其二,合理;其三,可行。

據此,在這個極爲重要的環節上,政府是要公開向被徵收人徵求意見的。

第11條進一步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而對於舊城區改建的情形,多數被徵收人有意見的,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所謂“聽證”,就是政府一方集中聽取公衆意見,就羣衆關心的問題進行集中回答、說明的會議。

在明律師曾在《徵收維權,你申請聽證了麼?》一文中對聽證權利作了較爲詳細的論述,這裏就不重複了。

需要指出的是,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而制定上述規劃,是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衆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的。

也就是說,事實上早在房屋徵收決定下發之前,徵收項目尚未啓動之時,潛在的被徵收人就已經有了對相關問題發表意見的權利。

只是實踐中老百姓對此意識不強,大多錯過了這些機會而已。

“維權時點前置”,這是現階段徵收維權中一個重要的理念性問題,即維權的開始要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利於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這是需要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長期進行引導、宣傳、灌輸的事情。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報批前後至少兩輪提意見機會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規定,徵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資訊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對於羣衆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根據目前的政策,聽取意見等程序性事項存在“前認真後簡化”的傾向,即到了徵收土地公告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的聽取意見程序有可能遭“簡化”。

因此,廣大農民要重視這輪徵地報批前的提意見機會。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9-10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這些不同意見,確需修改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補償安置方案報批時,應當附具相關意見的採納情況。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上述“提意見”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徵收維權的“進行時”,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視而不是輕易忽視。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隨意放棄自己的權利,待到徵收補償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下達時才火急火燎的去求助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這是完全不可取的。

試問,在上述“提意見”的環節時如果就能讓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或者村民們團結起來選出“維權代表”形成合力向政府表達訴求,那麼後續的許多糾紛、困擾是否就有得到減輕甚至免除的可能呢?在明律師強調提意見的價值,就在於告誡廣大被徵收人,一定不要等到“火上房”了纔想起找滅火器,而是要將滅火器提早準備好甚至提前將房子用水淋溼,讓火燒不起來。

而從當前協商、調解解決徵收領域糾紛、矛盾的大趨勢上看,這樣的“提意見”也是爲政府、徵收方所認可和歡迎的,和諧徵收的雙贏局面靠此有望得以逐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