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過戶流程

宅基地繼承過戶流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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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繼承過戶

《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其它相關法律也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條例。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調劑”方式過戶給同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