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按什麼分配的?

一、公租房是按什麼分配的?

公租房是按什麼分配的?

“首次輪候”即首次集中受理申請輪候的,按照申請人在本市首次繳納醫療保險時間的先後確定輪候順序。首次繳納醫療保險時間相同的,以申請人戶籍遷入本市時間先後確定輪候順序。戶籍遷入時間仍相同的,抽籤確定輪候順序;“日常輪候”爲首次輪候截止後,實行日常輪候,以主管部門發放受理回執時間的先後確定申請人輪候順序。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援,各種社會主體透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羣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

二、公租房的特徵是什麼?

公共租賃住房作爲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援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爲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爲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援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透過政策支援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援”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援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援。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爲目標羣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羣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透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透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爲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羣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羣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羣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羣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爲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一般來說,公租房只提供給那些在當地租房困難,或者說是經濟困難的家庭,因爲公租房相對於一般民間的租房來說,其租金較低而且保障性較好,因爲其是國家提供資金支援的,生活水平較低的家庭如果無法負擔高昂的房租費時,就可以選擇申請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