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設施土地使用稅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是需要納稅的,且不同用途的土地的納稅標準是不一樣的,但都需要按照稅率進行納稅。在特殊情形下,有些土地是不用納稅或者可以減免稅收的。那麼水利設施土地使用稅是如何規定的?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水利設施土地使用稅是如何規定的?

一、水利設施土地使用稅是如何規定的?

1、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2、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徵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有哪些情況暫免繳納土地使用費?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以及個人使用的非營利性用地;

(2)由國家財政部 門撥付事業費的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3)公園、名勝古蹟、宗教寺廟的非營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林場、鐵路路基、公路路基、電力走廊用地;

(5)農村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繳土地使用費的其他用地。

三、有哪些用地免繳或減收土地使用費?

(1)新開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書》 規定的竣工日期止,減半計徵土地使用費。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優惠期,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年;

(2)經鄭州市 科學技術委員會審定的技術先進項目,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五年;

(3)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資興辦的企業用地或項目用地,免繳土地使用費三年,三年後減半 繳納土地使用費兩年;

(4)企業用自籌資金填海增闢的土地,從《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五至十年;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 確實無法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批准可以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6)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減收土地使用費的其他用地。

由於水利設備的用地是屬於公益用地,故而水利設施土地使用稅是不用繳納的。其他諸如城市綠化用地、國家機關用地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不用納稅的土地,都是可以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對於新開工的基建用地等情形,是可以減免稅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