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可以仲裁賠償嗎
公司解散清算期間,公司存續,所以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裁決勝訴的,可以獲得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公司解散需要什麼條件
1、根據章程規定解散,在公司章程規定了營業期限或其他解散條件時,條件成就了,公司就需要解散;
2、根據股東約定解散,股東之間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解散,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有限公司,則需三分之二表決權同意,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時解散,包括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
4,公司經營不善被行政機關解散,比如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股東起訴解散,在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所以出現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在清算期間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勝利的,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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