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為了保證公司或企業良好的運作,在招錄員工成為正式員工之前,都會有一個試用期,所以在生活中也會出現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就有不少的人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解惑。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之後,尚未履行完畢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要符合以下原則:
1、被解除的必須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的勞動合同必須是在簽訂生效之後,未履行完畢之前。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4、必須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
從上述條文和分析來看,對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除非您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假如您在試用期就被用人單位不合法地開除的話,對此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該方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