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如何賠償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合同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使之損失,屬於承租人嚴重違約行為,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出租人應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租賃關係。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徑行轉租,這屬於出租人同意;
合同未約定轉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後要轉租,則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單方終止租賃關係。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
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
這裏所説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租賃物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時維修保養租賃物等非承租人過錯行為影響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
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則屬於違約行為。
(2)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在該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這裏所説的“合理期限”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出租人來確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長。
4、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違約的行為,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租賃合同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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