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根本違約後如何賠償
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這些: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
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這種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我國法律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合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合同簽訂之後是不能不履行的,如果不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比如要賠償損失,一般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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