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浩律師建議:對於工傷勞動者,按照規定的停工留薪期辦理,對於非工傷勞動者患病,可以依據醫療期來管理。用人單位應加強假期管理,及時跟進勞動者的傷情變化情況,避免出現勞動者“泡病假”的情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