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能嗎
以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有工資嗎
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有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三、勞動合同沒寫工資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沒寫工資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這種合同屬於存在瑕疵的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更正,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的內容;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工資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主張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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