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是不是有規定發放工資的期限
勞動法是不是有規定發放工資的期限,即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單位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是不是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工資的發放標準的規定:職工遭遇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仍然由其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則可延長不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是不是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勞動法是如何規定最低工資的
勞動法最低工資的規定:最低工資保障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最低工資保障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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