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撤回後能否再次提出申請
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式是申請人先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之後有關部門就會稽核,申請結果沒出來之前,申請人是可以申請撤回工傷認定的。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再次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的。也就是說工傷認定撤回申請後,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是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的,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賠償金怎樣獲取
1、工傷認定書下來以後進行工傷鑑定,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3、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4、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以上就是對工傷認定書下來後怎麼辦
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雖然說職工與用人單位關於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合意條款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受傷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後,仍然可以就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為由,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維護自己合法的工傷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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