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後是否還有經濟補償金
工傷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兩者兼得。工傷賠償金是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的補償;
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工傷賠償金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按法律法規規定,互不影響,二者應當兼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與工傷賠償能同時兼得嗎
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是否能夠再取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工傷職工離職時經常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問題。
兩者是否可以兼得,應從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五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於傷殘後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
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社保基金支付;
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
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
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並未圈定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範圍,更未將工傷職工排除在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範圍之外。
因此,無論勞動者是否為工傷職工,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雖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時間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但兩項補助金的支付原因為工傷事故,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後,仍有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享受一般員工應有的勞動權益。
按照規定工傷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可以兩者兼得的,一般進行工傷賠償後單位如果辭退職工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的,這個是屬於職工的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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