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是否包括確認用工主體責任
產生勞動爭議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應該確認用工單位是否有責任,如果有責任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責任的,用工單位不用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
1、處理機制:
(1)各國處理勞動爭議所遵循的立法原則不外兩種:
一是自願原則,二是強制原則。
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則,就會形成不同的組織體制和辦案體制。
(2)根據自願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於政府的特徵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
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達成;
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
這就形成了“裁審自擇”、“裁審分軌”的雙軌體制。
(3)根據強制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與政府的聯繫較多,政府常常從中起主要作用;
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無須協商均可依據法律規定交付仲裁解決爭議;
仲裁人員由仲裁機構指定。
在強制原則下有的國家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有的國家則規定對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形成“裁審銜接”的單軌體制。
2、基本原則:
(1)在查清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2)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着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出現勞動爭議時,要認定用工單位的責任,勞動爭議的產生如果用工單位有責任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
如果確認不屬於用工單位問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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