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工作者是否可以參加勞動爭議
可以。但有前提條件:
只能代理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案件。《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法庭會要求法律工作者提供當事人一方位於該工作者工作的轄區內的證明材料,法律工作者無法提供的,法庭將當庭駁回其代理人的資格。根據上述規定,你請的法律工作者,必須與你是一個轄區內的。
二、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有哪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由此可見,法律工作者是可以參加勞動爭議的,但是需要跟自己在一個轄區內的才行,否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所以大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條款,不要隨便籤字,不然之後產生一些糾紛很難說的清楚,如果針對勞動爭議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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