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鑑定書多長時間
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傷殘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二)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三)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四)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五)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六)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我們做事故鑑定一般是委託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而當事人在對鑑定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則也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而要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鑑定的話,那往往就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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