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賣家一房多賣的做法合理嗎?

二手房賣家一房多賣的做法合理嗎?

一、二手房賣家一房多賣的做法合理嗎?

是不合理的行爲。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因此一旦遇到一房多賣的情況的需要及時的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二手房一方多賣的情況怎麼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一個購房者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爲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購房者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購房者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一個購房者因爲已經取得了產權,對房屋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前一個購房者產生的是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但是對房屋來說前一個購房者沒有取得產權,所以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一個購房者簽訂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合同。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爲。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由賣房向後一個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簽訂了兩次購房合同但都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爲開發商享有,而兩個購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兩個購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麼法院就會考慮當事人雙方未登記的原因、雙方或一方的過錯情況、買受人長期佔有房屋的事實、買賣關係的特徵、返還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決定是否確認原關係無效。也就是說,如果兩個買賣合同都沒有辦理過戶,法院會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

二手房賣家一房多賣的做法很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爲不管是不是二手房即使是新房也是不能一房多賣的。因爲一房多賣的情況一旦出現必然會對其中一個買家的合法權益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並且還會構成合同違約的後果,因此一房多賣的行爲是堅決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