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能否約定

加班工資能否約定
加班工資應如何約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高於《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該約定有效;若該約定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該約定無效。約定無效時,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法律中規定單位每天安排員工加班是不能超過1個小時的來看,法定每週加班時間一般是不能超過7個小時的,要是在週末安排員工加班的話,同時又進行了調休的,則可以不用支付週末加班的工資,除此之外,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即使進行了調休,也要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