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和領取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粻觸綱吠蕺杜告森梗緝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第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爲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爲:(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