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上報工傷時間限制

個人上報工傷的時間限制一般爲兩年。
一、單位應該在員工受傷後30天內爲其申請工傷認定;
二、單位不申請的,員工自己能夠在一年內提議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去當地勞動局解決;
四、提議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手續: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手續;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判定書)。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上報工傷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