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員工合同到期公司能夠不續約嗎
工傷員工合同到期公司是否能夠不續約,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工傷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員工正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則原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醫療情形消失,公司不能立即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1-6級傷殘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能提出與其終止勞動關係,對於五、六級傷殘職工,經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能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單位能夠與其不續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是否違法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不一定違法,但是在鑑定結果出來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的也應當自動延續至結果出具後再做出來。
如果鑑定結果爲一至四級傷殘的,則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違法;如果鑑定結果爲五、六級傷殘的,則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單位能夠不續簽勞動合同,這是合法的;如果鑑定結果爲七至十級傷殘的,則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工傷後公司不給續簽合同是否合法
工傷後,如果仍處於醫療期的,公司不給續簽合同是不合法的,在醫療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治療結束進行傷殘鑑定爲止。
如果醫療期已經過的,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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