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關係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期間,如果勞動者發生了工傷,那麼用人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國家針對勞動關係死亡賠償標準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包括用人單位應該賠償的種類和應該賠償的金額。但是首先也得進行勞動者的工傷認定,並不是所有情況下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勞動關係死亡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二、勞動關係傷亡認定

1、符合申請條件的,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內補齊。

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在3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經辦機構。

4、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通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1項、第3項規定的待遇。

如果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勞動者的死亡是屬於工傷的,那麼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關係死亡賠償標準的有關要求對勞動者的家屬進行賠償,主要賠償種類包括葬禮的補助金,死亡的勞動者的家屬的撫卹金。由於賠償的金額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和當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決定的,因此不同地區的賠償金額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