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證並上班是勞動關係嗎

掛證並上班是勞動關係嗎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這樣的一批人,他們可以不用上班,通過出租自己的個人職業資格證,就能夠很輕鬆的賺錢資金。而且現在有很多的證件都是明碼標價,有些人通過中介介紹參加培訓輔導,掛證行業就這樣形成了利益鏈,那麼掛證並上班是勞動關係嗎?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

一、“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雖然勞動法法律法規均使用了“勞動關係”這一術語,但是,什麼是勞動關係,法律上的界定並不明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所以,過去勞動合同被認爲是勞動關係的法定形式,也是確認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但實踐中經常有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藉此來規避其應盡的勞動法義務。爲填補這一漏洞,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種符合勞動關係實質要件,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被稱之爲“事實勞動關係”。

“從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最大特色。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主要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經濟從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料,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係。“組織從屬性”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後解除之前,勞動者始終作爲用人單位組織中的一員而存在,受用工單位的指揮與控制。

二、掛證並上班是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屬於勞動關係。

只要符合以下這幾類情形都屬於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種符合勞動關係實質要件,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被稱之爲“事實勞動關係”。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勞動關係。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有爲勞動者提供勞動場所,並且按照法律規定跟勞動者制定各種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管理着勞動者,並給勞動者相應的勞動薪水,這種情況被稱之爲事實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