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試用期賠償標準2019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賠償。但解除勞動合同有一個條件,就是在試用期的勞動者不符合錄用規定的。如果勞動者符合錄用規定,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產生糾紛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的責任,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裁員試用期賠償標準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