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保留提前30天已經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到第30天的時候,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3、辭職領導不批,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