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承租人的權利

租賃合同承租人的權利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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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1、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2、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綜上所述,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雙方就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作爲出租人應該及時交付房屋,如果逾期時間過長,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提出違約賠償,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執行,或者按照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