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留置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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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中的抵押、質押、留置、典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質押是轉移物的佔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對方支付對價之前保留該物的佔有如果對方不支付對價那麼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僅僅用於動產。多見於加工承攬。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