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留置權有何主要區別

抵押權和留置權的主要區別:
(一)標的物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爲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二)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三)實現方式不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纔可實現留置權。
(四)優先效力不同。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因此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

抵押權與留置權有何主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