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

一、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並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保證人不用擔責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並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債務合同中擔保人的資格是什麼?

1、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爲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除了簽訂主債務合同外,往往還有附屬的擔保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主債務合同訴訟時效到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失,這樣保證人不用繼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債務人要求其償還的,保證人有權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