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資源履行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資源履行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資源履行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資源履行的時效規定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在法律中訴訟是有着一定的處理時效的,如果在訴訟已經到了規定的是小但債務人沒有條件進行履行的法院將會做出相應的判決,不能以時效不滿意作爲理由申請抗訴,法院是不會予以同意的,但是如果因爲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的,可以就訴訟時效問題重新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