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到期後,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一、質押權的概念是什麼呢?又具有什麼特徵呢?

債務到期後,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一)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二)質押權的特徵

1、質權是爲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擔保物權。

2、質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動產與某些權利。

4、質權是以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或者登記爲生效要件。

5、質權是就質物的價值優先有償的權利。

6、質權是兼具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的物權

(三)質押權的分類

質權又分爲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其中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爲客體的質權。而動產質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以字畫出質設定的質權,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爲質押財產。

二、若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則質權人能否直接處分質物(如自行變價、拍賣受償)?

擔保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動產質權可以自行依法拍賣、變賣。如果是以票據權利出質的,票據的付款日與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相同時,質權人作爲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此時不須經出質人的同意,因爲行使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爲必要,質權人持有票據,又能以背書的連續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如果票據已經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那麼付款人、第三人成爲主債務人,承擔付款責任。若其拒絕付款,質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義務。

關於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是不能完全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對質押權實現直接獲得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除了直接處分質物外還有其他的方式來實現質押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