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一、質權的實現方式

質押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質權,亦稱質押,所以質權實現的方式也就是質押權實現的方式。

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爲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採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於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於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爲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並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爲質標的的,股權質權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4)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質權的定義

質權,亦稱質押,是指爲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股權質權的實現是指股權質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出質權而使其債權優先得到清償。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

三、普通債權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

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後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上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後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後,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於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爲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第二種情況,出質債權後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後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爲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後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以上就是質押權的實現方式的相關資料,從內容來看質押權也就是質權,質權特殊情況下都享受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購買權,但對於不同的情況採取的實現方式也有着特別規定。債權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