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實現的方法有哪些?

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的實現的方法有哪些?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爲標準,可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爲股權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股權質權的實現是指股權質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出質權而使其債權優先得到清償。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

二、股權質押的實現方法和要求

1、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佔有,“質權人若非繼續佔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2、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指對作爲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餘部分,此即爲質物的不可分性。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3、禁止流質。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流質契約),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爲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我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透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4、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我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爲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採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於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於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爲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並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爲質標的的,股權質權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4)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質押的實現方式主要是包括,折價、變賣、拍賣。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渭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