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普通債權又稱一般債權,是區別於證券債權的另一種債權,即不以證券來表示其權利。我國《擔保法》雖沒有明確規定普通債權可以質押,但是用普通債權質押擔保也並不違反法律,所以仍是合法的。本站將在本文中介紹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

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後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上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後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後,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於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爲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第二種情況,出質債權後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後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爲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後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司法解釋》第160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透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都清楚了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是怎樣的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當然,我國相關法律對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規定得並不很嚴格,還有待完善,所以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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