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爲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抵押人爲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願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即使有約定,但約定的期間不明確。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被拍賣、變賣的價格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爲確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一般都希望被擔保的債權額儘早確定。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債務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債務人、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兜底性條款。除了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規定的可以確定債權額的法定事由外,在本法其他條款或者其他法律中也有可能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如根據本法第203條的規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由時,最高額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而最高額抵押權人行使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就是擔保債權額的確定,所以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事由就意味着擔保債權額的確定。

二、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確定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爲普通抵押權。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二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被擔保債權額確定時存在的主債權,不論其是否已到清償期或者是否附有條件,均屬於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被擔保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也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但是在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才發生的主債權不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

三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後,一旦債權到期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但優先受償的額度不得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擔保額。

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是否能夠確定應當根據債權的分割情況和抵押擔保來進行認定,在進行抵押擔保債權的辦理時,可以根據擔保的相關資產來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的情況,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則需要根據法律要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