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怎麼確定

一、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怎麼確定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怎麼確定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爲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爲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二、抵押擔保責任如何承擔

1、根據《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六條和第六百八十七條規模,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第六百八十八條中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如果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係,那麼屬於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受欺騙而擔保,那麼可以找出受欺騙的證據到法院撤銷擔保。

5、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6、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