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情形有哪些?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情形有哪些?

債權確定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爲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抵押人爲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願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所以,對確定債權的期間進行約定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當事人約定的確定債權期間屆滿,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這裏需要區分兩組概念: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前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用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時間;後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期間,根據本法第202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致。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即使有約定,但約定的期間不明確。國外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是規定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一是規定一個債權確定的法定期間,如日.本民法典規定,最高額抵押人白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起經過三年,可以請求確定債權原本。本法採納了第二種做法,明確規定,沒有約定確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這裏的“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連續交易的終止。如果最高額抵押是對連續交易提供擔保,則連續交易的結束日期就是債權額的確定時間,即使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確定期間還沒有屆至,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確定;二是最高額抵押關係的基礎法律關係消滅而導致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比如在連續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嚴重違約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爲自然不再發生。這種關係終止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自然也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債權額的確定時間也不受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確定期間的影響。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問,抵押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被拍賣、變賣的價格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抵押權人債權利益的實現,爲確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時,最高額抵押權人一般都希望被擔保的債權額儘早確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財產實際上隔斷了抵押財產與擔保債權的關係,也脫離了最高額抵押人和最高額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影響和控制,因此,無論是從保護最高額抵押權人、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角度,還是從穩定擔保關係的角度,都應當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需要注意的是,被擔保的債權額因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而確定的,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最高額抵押權人仍可以就被確定的擔保債權額對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這種優先受償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也優先於排在其後的其他擔保物權。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債務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債務人、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綜合上面所說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對於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一般是可以確定的,但對於實際發生的債權額不確定的,所以,被抵押權人在處理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