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實現的訴訟時效

抵押權實現的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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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哪些,抵押權的實現順序是什麼

一、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哪些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爲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所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我們認爲,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問題。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係問題。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後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後次序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爲抵押權人之次序權。二、抵押權的實現順序是什麼我國《擔保法》第54條關於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從上述規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於依登記的先後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後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後定其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