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實現的規定有哪些?

一、抵押權實現的規定有哪些?

抵押權實現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抵押權實現的規定,抵押權是否有效成立,原則上應以抵押登記的爲準。也就是說,凡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只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纔有效成立;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如果法律規定不以登記爲要件的,須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權纔能有效。

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爲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爲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範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民事主體若是遇到資金短缺等情形,可以透過辦理不動產抵押等。但是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是有期限限制的,若是在期限屆滿之後,沒有贖回那麼民事主體會喪失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但是門市主體不得約定,麼有贖回的不動產就直接屬於銀行等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