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一、抵押和擔保的區別

抵押和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1、擔保爲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民法典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爲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民法典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2、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爲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爲不動產)作爲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爲“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而抵押就是屬前者。

3、擔保是一個大的概念,而抵押是私人財產作爲債務擔保的動作。

二、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爲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

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爲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爲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爲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爲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爲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爲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3、保證責任的方式

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透過上述內容的闡述,我們應該對抵押和擔保的區別、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有了更清楚的認識。實踐中要注意小心使用,不要把它們混淆了,他們具有的法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一旦錯誤的使用,後果不堪設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