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般保證責任

什麼是一般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與連帶保證責任相對應。
2、《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