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責任有什麼解釋?

一、一般保證責任有什麼解釋?

一般保證責任有什麼解釋?

一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本詞條着重介紹中國法律中的一般保證責任。

二、什麼樣的擔保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設立的擔保協議有法律效力。擔保合同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爲其存在的前提條件,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的,擔保合同就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一般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設立擔保物權時,只要是依照法律規定簽訂的擔保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在擔保合同中,擔保人應該依照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