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依據是什麼?

一、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依據是什麼?

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依據是什麼?

浙江省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加強對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共債共籤”原則的宣傳,儘量引導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簽署借款合同、借據等文書。透過發揮裁判導向作用,引導民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爲,加強風險防範。交易過程中,債權人處於相對優勢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條件在交易時即要求相對人配偶做出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的舉證風險。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舉債資助與其沒有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所產生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者受贈歸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過程中產生的債務;

4、夫妻一方管理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對外擔保且另一方未因擔保行爲獲益產生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的財產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爲產生的債務;

8、爲支付夫妻間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9、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個人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需要處理的事情很多,財產分割是一方面,對家庭的債務雙方也要協商出解決辦法。根據浙江省高院的解釋,如果合同上是夫妻雙方簽字,其產生的債務應該算共同債務,雙方承擔。夫妻一方可以拿出足夠證據說明債務用來家庭生活的,也可以當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