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是什麼

一、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是什麼?

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共同債務怎麼償還?

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

1、雙方在結束婚姻生活的時候,共同債務沒有償還清楚地,需要共同償還;

2、如果雙方對於此情況不同意,也沒有達成一致的協議,那麼此時就需要法院出面進行調解了,調解不行就進行判決處理。

3、夫妻的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處於一種什麼樣的關係,都需要雙方進行共同償還。而債權人是有足夠的權利向雙方或者是其中的一方要求償還債務,不分一方需要承擔的份額數目,也沒有先來後到的順序,只要債權人要求償還了,就需要進行償還,如果沒有能力全部還清,那麼就由另一方進行清償。

對於共同債務的判定,當然也不是有法官根據自己的感覺隨便去確定的,法官實際上也是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去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即便是不透過法官,其實兩個人心裏面都很清楚這筆債務到底是不是共同債務,只不過是有些人設身其中不自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