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與個人債務認定

夫妻債務與個人債務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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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認定範圍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爲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承擔和財產的分割可以說是相吻合的,就像當事人沒有資格要求分割,對方的婚前財產的道理是一樣的,對於當事人所欠的個人債務,自然配偶肯定是沒有幫助其償還的這種連帶責任的。當然,離婚協議書當中如果就忘了約定對債務的承擔問題,這並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