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欠錢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一個人欠錢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個人欠錢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個人欠錢不還找不到人可以選擇起訴,但是起訴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債務人透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爲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惡意逃債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爲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透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對於那些有經濟能力,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其依舊不償還借款金額,此時就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強制要求對方還款。若是欠債主體失蹤的,法院會根據其失蹤的年限,來決定是否宣告其失蹤,一旦宣告的,那麼就由之後保管該失蹤主體財產的一方代爲履行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