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8千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欠錢8千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欠錢8千不還找不到人怎麼辦?

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找不到人的情況下也可以強制進行。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麼法院對透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麼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債務人只是欠錢不還的,其實法院不能進行拘留,但是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符合法定情形的,涉嫌犯罪的,即可以被拘留。

二、欠錢不還的訴訟時效認定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透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對於欠錢不還的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情況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找不到人的情況也需要區分是否在訴訟時效的範圍內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兩年以上找不到人的,還可以宣告失蹤,這時可以由其它監護人員或者直系親屬代管的財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