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的認定標準

“暴力催收”的主要表現就在於使用“非法”手段,其中主要方式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用打電話方式向欠款人催其還款,每天至少撥打超過5次以上,撥打時間一般在早上8點到晚上9點,有的甚至更長,這其中還包括債務人的家人、親戚、朋友、同事、鄰居等。
第二種;上門催收一般情況下是3人以上,上門之後不表明任何身份,就坐在欠款人家裏對其本人以及家人各種威脅、恐嚇,進行人身攻擊以及口頭侮辱。
第三種;到處散佈欠款人欠款的消息,或者在路上在門上噴寫__欠款不還的字樣等。
犯罪嫌疑人暴力催收致受害人輕傷以上損害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暴力催收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