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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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的是哪裏

被告爲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人不能透過銀行辦貸款,轉向民間借貸。雙方達成意向後就應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在書面合同裏面,對於借款數額、到期日、利息計算辦法、抵押物情況和到期不能償還的違約責任等,都應該寫清楚,條款內容越豐富,以後發生糾紛的概率越小。